税务行政处罚适用什么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保护人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纠正违法行为,教育人们自觉守法,因此,税务机关在处理违法案件时,无论准备对违法行为人科以何种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就已达到了惩戒的目的,如果再对其处罚,就是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有失公允。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类型的行政处罚。二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三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的罚款,应当折抵罚金。
三、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是指在行政处罚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基本要求是不能让无辜的人遭受处罚,要使违法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罚,使受到违法处罚的人得到行政救济。为此法律赋予相对人在处罚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这些权利对行政主体而言是一种义务。处罚主体在实施处罚的过程中,应当为相对人行使这些权利提供便利,不能随意加以剥夺或限制,否则就违背了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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